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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统一规划、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遵循“交通畅通、保障安全、服务至上”的原则,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车人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在校园主干道路、大门口、其它路口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或占用路面,须经学院后勤管理处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明显位置须设立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机动车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部门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与学院有合作关系的社会机动车、非机动车,须在保卫处备案登记并办理通行证,凭通行证出入。

第十条 机动车出入校园,须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询和管理,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须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减速慢行,确保校园交通安全,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第十二条 严禁机动车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止机动车逆向、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学车、练车。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主动避让行人和自行车。

第十三条 停放机动车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玻璃,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校园的大型货运车或施工车辆,应避开上下课时段,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机动车,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或物品所有人所在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十七条 装载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要靠右侧缓慢行驶,在指定的停车场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十九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未划定人行道的应靠道路右侧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应文明骑行,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人带领。

第二十三条 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

第五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机动车应按照停车标志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指挥停放。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电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全院各类楼宇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

第二十七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机动车与人员集散地通道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院外机动车不得在校园内隔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场或临时停放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 因举办培训、考试、报告等大型活动,有院外机动车进入校园,主办部门应提前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对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不负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车规定的,保卫处将在该车左侧挡风玻璃上粘贴违规处理通知单,并记入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机动车,定期在校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机动车管理系统显示多次违章的机动车,保卫处将给车主所属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年终保卫处将各单位违反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纳入年终各单位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体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3次以上机动车管理办法的,保卫处将使用机动车锁车器对该机动车轮胎上锁,并在机动车左侧玻璃粘贴违规处理通知单,车主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保卫处申请开锁。

第三十五条 对多次违反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机动车和严重违规并不听从劝导的社会车辆,保卫处协同公安部门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须将有关机动车、物品搬移现场,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找不到当事人,保卫处将协同公安部门将该机动车拖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道路施工未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 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须按价赔偿,并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轻微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维持事故现场,并迅速报告保卫处,能够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校园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的,保卫处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工作。

第四十一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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