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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加强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院负责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秩序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六条 进出校门实行验证登记制。学院师生员工和校园内住宿人员进入校园须出示学院发放的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它进入学校的徽章、证件等);参加各种专业会议人员、基建施工人员及其他来访人员进入校园须出示相关证件、做好登记手续。凡拉运携带物品出入校门的,须主动接受检查,手续齐备或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放行。门岗工作人员有查问出入校园的所有人员的责任,对偷拿公私财物出门的,有权扣留并送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须到学院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在指定地点办理业务。

第八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九条 各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党委宣传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校园,如因教学需要购置有毒性、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药品,须由学院采购或使用部门派专人押送,并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处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违反门卫制度,不听执班人员劝阻、强行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值勤人员的,妨碍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各类商业活动,校园周边50米内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秩序。

第十四条 校园内各服务商户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组织各类活动不得影响和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保卫处和相关主管单位或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校园内临时施工人员的管理。凡在校园内从事临时工作的人员,须经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核签字后,持有效证件统一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凡进入校园施工的单位须签订《治安合同书》,并缴纳2000—3000元治安保证金,确保校园安全,若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要追究用人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机动车、自行车在校园内须按交通标线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校内禁止鸣笛。所有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处,不得随意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开展以遵纪守法和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师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执行学院规章制度,营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物品,不得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校园网贷、校园欺凌、赌博、吸毒等行为,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传教或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参与有损社会良序公德的活动。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饮用含酒精的饮品。师生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严禁在校园内捕杀动物,破坏树木花草、石雕、凉亭、宣传牌匾及警示牌等公共设施,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师生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教学系、图书馆要设立3—5人的安全稳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各教学系党总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各班级要配备安全保卫委员,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师生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积极制止或报告发现的不良行为,养成见义勇为的高尚品德。

第二十二条 师生应遵循国家和学院有关网络使用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师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增强消防意识,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各项消防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接电线或安装灯具,严禁违规用电。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餐厅、超市、学生公寓、运动场馆、校园内的草坪和树林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吸烟、点燃蜡烛、制造明火火源。

  1.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发现1次给予批评教育,作出深刻检查。

    2.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3次,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3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

    5.因吸烟引发火灾事故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开除学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教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作出深刻检查。

    2.因吸烟引发火灾事故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共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举办文娱及体育大型活动时,应确立“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或部门须事前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并报告主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批准,组织者应及时与保卫处协商制定秩序维护方案及应急预案,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二十七条 体育教学部要加强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的管理。外单位占用学院场地、场馆,举办各种文娱体育活动,承办单位或部门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张贴广告。院内海报等通知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内。对张贴、散发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等各类非法宣传品的,要及时制止,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师生在校园内组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事前应由组织者向宣传部或团委提供申请,并同时报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公共财产管理,贵重仪器设备须安排专人管理,防范盗窃、破坏和灾害事故的发生。凡因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公共财产损失责任查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协同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备案,作为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和师生员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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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