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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院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严格遵守本办法。校园内的各类法人及其委托经营人和员工,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其执行情况的督查须由所监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三条 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学院、所属部门和单位及实验室/工作室/其它服务场所等)、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卫处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全院师生员工、各类委托经营单位的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公民义务。

第五条 学院法人代表为学院的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学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的主管职能部门,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保卫处工作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院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管物业服务公司消防工作制度和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全院消防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工作制度。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组建义务消防队,组织全院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五)检查指导各单位和部门依法合理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

(六)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提出对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对相关违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处罚建议。

(八)负责消防工作档案建设。

(九)负责制定防火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七条 学院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院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保卫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辆通道是否畅通、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等。

(二)每日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人员应当至少分别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妥善处置,报告保卫处并启动问责程序;无法当场处置的,须立即报告保卫处进行处置。发现初起火灾,须配合保卫处立即组织人员,采取规范措施进行灭火,并视火情,启动消防工作应急预案。

(三)协助保卫处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加注润滑剂,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消防设备、器材老化、无法使用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事项,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 志愿消防队职责如下:

(一)志愿消防队由保卫处、物业服务公司安保人员、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学习,每年组织一次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

(二)如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三)接到火灾等情况报警,要求3分钟内到场并及时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掌握本部门的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安排,与党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三)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定重点防火部门和部位,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演练和日常消防安全措施。

(六)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扩建及装修装饰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项工程及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学院相关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建筑物重新装修改建的,一般不应改动该建筑物的消防装置。若必须改动,则由负责装修改建的工程单位呈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工程主管部门须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图纸、文件等资料,报学院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各类法人及其委托经营人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常识和技能。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相应工种和行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确定下列部门和场所为防火重点管理部门(部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实验楼、图书馆、校展馆、档案室、附属医院、体育场馆、200人以上的会议室、超市、地下室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院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快递、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库房等部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它要害部门或部位。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讲座、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或部门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方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保卫处核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须严格执行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四)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和场所防盗防爆制度。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相关主管部门须向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并严格完善安全措施,在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公众场所及人员密集部位,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保证消防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和送风等设施处于工作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营业、生产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消防安全的。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化学危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以下制度:

(一)实行专人双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须报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场所应安装防爆监控探头,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教职工集体宿舍、学生公寓不准乱接电源线,不准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

(三)实验室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管。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禁火区使用明火时,须经保卫处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方可实施。

(五)禁止在宿舍、办公室等场所焚烧物品。

(六)禁止学生寝室内私拉电线、使用床头灯和点蜡烛搞活动及照明。

(七)禁止堵塞大楼通道、消防楼梯。

(八)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必须经学院保卫处审批,在指定的区域燃放。

第二十二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值班,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由保卫处负责监管。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熟悉掌握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和规程,及时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有效处理误报警、故障等问题。

(二)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三)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按照处理程序有效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及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灾时,须积极采取扑灭措施,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如出现不可控制局面的情况,须及时拨打119报警,并报保卫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院视灾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应急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防火重点部门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日常检查记录和管理措施,全面详实地记录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每学期末,将消防档案复印件提交保卫处备查。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大楼内低压配电室当作仓库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它物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添置大型电器设备时,要考虑电源线路负载,必要时需做好线路改造,防止线路超负荷发热起火。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各单位和部门每月进行1次,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1次。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放假前,保卫处须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期情况。

(五)用火、用电情况。

(六)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落实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排烟系统情况。

(十)防火巡查记录情况。

(十一)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三)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公司消防安全巡查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就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对全院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的配备和定期维护、保养、报废处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检查发现违反下列规定行为的,当场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适当处罚。

(一)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致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在安全出口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

(六)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七)遮挡消防栓、灭火器材,影响使用或挪作它用的。

(八)违章关闭、启动、损坏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三十四条 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相关消防责任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员须向单位或部门责任人报告,由单位或部门责任人与保卫处协商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停用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员工、实验员、新生、调整工作岗位和外来实习人员,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常识学习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须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门和部位对所属员工须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其它单位和部门对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2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和部门及岗位的消防安全要求和消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技能。

(五) 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方法。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重点防火部门或部位的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防火重点管理部门和部位应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防火重点管理部门和部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其它单位和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第四十二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四十三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四十四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部门内部也可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及各单位和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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